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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长春市养老服务床位将达到3.9万张

时间:2014-9-19   

   来源:城市晚报  

  2003年,长春市进入老龄社会,现已步入了快速发展时期。2013年底,长春市老年人已达122.9万人,占户籍人口的16.3%,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特征十分明显,养老服务供需矛盾非常突出。昨日,长春市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大会在长春市政府召开。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日前正式施行的长春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全面把脉未来长春养老服务发展。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近期目标
  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
  到2015年,长春市各城区、开发区建成1所或多所总床位不少于400张的公办养老机构,各县(市)建成1所不少于200张床位的公办养老机构。鼓励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全市养老服务床位达到3.9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
  到2020年,基本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全市养老服务床位达到5.8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5—40张。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各县(市)区、开发区建立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城区每个街道至少建设一所50张床位的城市社区托老中心,培育发展50个知名养老服务企业、品牌,孵化200个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形成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集群。
  机构养老、社区居家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服务提供5万个就业岗位。在城乡社区和养老机构中开发设置2000个养老服务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具有初级以上资质的养老护理员占60%以上。
  设施配建
  单独设置的养老机构优先列入“暖房子工程”
  《实施意见》明确养老设施配建标准,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0.1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标准要求,以不低于每百户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并与每百户30平方米的社区配套用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重点考虑老年人的活动需求,设立专门的老年人活动区域或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活动设施。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场所和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政府在建设公租房、廉租房过程中,要充分考虑“适老化”和“无障碍”设计;要将单独设置的养老机构优先列入“暖房子工程”。
  将闲置医院、学校等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在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方面,《实施意见》也做出了规定。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政府资源以及医院、学校、宾馆、商业设施、培训中心、疗养中心等可利用的社会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发展养老机构,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养老机构模式。
  另外,公办养老机构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满足“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等经济困难老人的基本服务需求。每个县(市)区、开发区至少新建1所综合性公办养老机构。原则上今后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都要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实行市场化运行。对于现有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站,要按照标准改造升级成日间照料中心或托老所,床位应不少于10张,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营,切实发挥社区养老服务的功能。
  资金支持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使用价格
  《实施意见》指出,将养老服务业纳入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对个人创办、合伙创办、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养老服务业相关经营实体,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大养老服务业投入。
  完善税费优惠政策方面,对各类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使用价格;使用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居民用户的70%收取;使用宽带互联网,其安装费、使用费等按70%收取。养老护理员免费参加市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养老机构参加消防培训的费用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
  新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每张床位提高至9000元
  提高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对于新建、扩建、购买场所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每张床位提高至9000元,利用自有设施改建的每张床位提高至7000元,租用的每张床位提高至2000元;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按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每月每张床位补贴分别提高至100、150、200元。所需资金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城乡低保家庭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生活困难老人,根据生活自理程度每人每月分别给予补贴100元、200元、300元,所需资金除省财政承担外,市区财政各承担50%。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城区居家养老的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失独贫困老人、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家庭中的空巢老人,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发放养老服务券,所需资金市区财政各承担50%。
  80——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100元高龄老人津贴
  《实施意见》还明确,城区、开发区每建设1所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市级财政给予建设补贴3万元,区级财政每年给予运营补贴1万元。对建设以居家养老服务为主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给予5——10万的补贴;对建设以集中供养的日托、短托或长托服务为主的城市社区托老中心,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建筑面积给予30-50万元的补贴。所需资金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对80——89周岁(含80周岁)的低保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100元高龄老人津贴待遇,所需资金由所在区财政承担。
  对60周岁以上居家失能的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城乡低保家庭老人和重度贫困残疾人,享受贫困居家失能老人护理补贴,以服务券形式发放。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所需资金除省财政承担外,市区财政各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