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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意见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时间:2014-8-14   

  来源:燕赵晚报  

  截至今年5月底,河北省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1033.5万人,其中在职参保人员739.5万人、离退休人员294万人。如此庞大的群体,要规范其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河北省人民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
  《意见》指出,用人单位使用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农民工),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要领取养老金,不仅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还不得低于15年。
  河北省正常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曾在原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满1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后又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女性人员,可以选择50至55周岁之间任一周岁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怎么办?
  《意见》规定,继续缴费地为河北省的,符合在企业继续就业条件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个人选择按照河北省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延长缴费。
  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继续缴费地,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选择按照河北省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延长缴费的,延长并连续缴费满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然后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缴费标准为延长缴费满5年缴费时的缴费标准。
  2011年7月1日后开始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选择按照河北省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的,直至缴费满15年,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除了选择继续缴费外,也可选择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选择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履行相关程序后,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是,清退个人账户储存额时,河北省不再发给“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