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办理公证是取得法律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因为经因家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是一种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会对特定的主体产生约束作用。
(1)公证作为一般证据和诉讼证据的效力
公证作为国家的一种证明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广泛的证据作用。公证书在诉讼中的地位高于其他证据,证据效力强于其他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公证作为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效力
某项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经过公证才能成立并发生应有的法律效力,如果没有进行公证,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也就不发生应有的法律效力。
(3)公证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的效力
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公证处的业务包括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中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该《条例》第24条规定:“依照第4条第10款规定,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