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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多样化方式化解我国养老困局

时间:2015-3-30   

发布时间: 2015-03-30   来源:人民论坛   作者:蒋秋桃 

  我国养老事业所面临的问题
  2013年,中国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从上一年的9.4%升到9.7%;老年人口赡养比(老龄人口与劳动年龄人口的比例)为13.1%。而如果按实际赡养比测算,中国老龄化形势比其他国家更为严峻。综合各方面的信息可知,当前养老院运行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有关体制政策制约的问题。2013年9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这个文件对于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9号公布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于养老机构的具体管理措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生活习惯不同,特别是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在涉及养老机构发展模式、怎么发展、如何管理等问题主要还是靠当地政府解决,当前全国各地涉及养老院的政策不一致、兴办养老院标准过高(床位数量、人均面积等)、方式不灵活、财政扶持政策难以及时到位等就成为了制约养老事业发展的首要问题。
  其次,公办的进不去、民办的住不起、偏远的不愿去。一方面,公办养老院靠政府支持,土地、房屋都是国家的,因此定价相对较低,是老年人想去的地方,但是由于机构数量少、床位相当紧张,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公办养老院排队十年都难以进去。另一方面,得益于国家政策的调整,民办养老院在近几年获得快速发展,由于其土地、房屋、设备等前期投资都是靠投资者自掏腰包,为了减轻负担,绝大部分民办养老院在老人入院时都要缴纳一笔不菲的建院费,加之民办养老院的收费高于公办养老院,许多民办养老院的月收费标准大大超出了平均退休工资水平,几方面原因导致了一方面是民办养老院住不起,另一方面是民办养老院床位闲置的尴尬局面。再一方面,由于城市的快速发展,市区内的土地、房屋价格飞涨,为了减轻建院的投入负担,许多养老院被建立在城市偏远之处,交通、医疗和商业设施配套不全,许多老人或者其子女认为不方便而不愿意去。
  再次,待遇差、工资低,留不住护理人员。由于养老院属于公益性质,其收费基本固定,盈利模式单一,盈利水平较差,使得投资者回报低,长期以往,造成了养老院的工作人员待遇差、工资低,加之许多养老院建在偏远之处,留不住护理人员已经成为制约养老院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
  最后,负担重、效益差,民办养老机构难以为继。由于各地兴办民营养老机构的条件较高,为了达到兴办标准,民营投资者前期必须要在土地、房屋以及设施设备方面投入大量的资金,一方面是养老收费的缓慢回收,另一方面是贷款利息的不断累积,还有运行过程中的管理、护理人员工资和日常水电气等开支。
  养老事业的具体建议
  第一,要督促各地按时出台养老院管理政策,制定具体的养老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国务院要督促各地尽快制定符合本地情况的养老院管理政策和养老事业发展规划。政府要逐步退出亲自兴办养老机构,要重点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在土地、税收和护理人员的医保、社保等具体政策上给予公办养老院的同等待遇,从根本上解决体制政策制约问题,为民营养老机构的生存和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各地政府将闲置的国有房产、搬迁或合并后多余的学校等公共资源交给相应的社区管理,用于开办社区养老机构。党的十八大以后,全国各级政府机构对办公用房进行了清理,许多机构进行了撤并,将这些清理出来的多余闲置国有房产就近交给社区管理,同时还可将合并或者搬迁的中小学校交给社区管理。要出台政策明确规定这些国有房产只能用于兴办社区养老机构,国有产权性质不变,吸引民营资本与社区合办养老机构,民营运行加社区监督模式既可以解决社区就近养老,也可以确保民办养老机构能实现盈利。
  第三,鼓励有条件的医院在城郊结合部兴办养护院,实行医疗、养老、护理三结合。国家应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医院依托自身优质医疗资源,在离医院本部适当距离兴办医、养、护三位一体的综合性养老院,通过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和规范的护理,解除老年人医疗的后顾之忧,同时国家在税收、定价等相关政策上给予优惠支持,在医保上实行联网,使老年人愿意去、去了也放得下心,并且还住得起。
  第四,鼓励城市独居老年人利用多余房屋联合兴办社区自助型养老所。由于城市化发展,许多经济条件好的家庭有两套或者更多的房产,而这些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为了就近照顾老人方便,国家应出台政策鼓励老人利用多余房屋兴办自助型家庭养老所,由社区进行监督管理,社区卫生中心提供医疗支持,使相互熟悉的街坊邻居老人们自娱自乐、颐养天年。
  第五,鼓励在乡镇、农村兴办养老互助合作社之类的养老服务组织,为有需要的城镇退休职工提供住房、医疗、护理、租种土地和家庭协议托管等各种便利服务。凡是经批准成立了养老互助合作社的村组,由社区(乡镇)公立医疗机构设立卫生保健服务站点,派驻医护人员,为互助合作社成员提供医疗护理服务。一方面农村年轻劳动力大幅度转移到城市务工,许多家庭只有老人和小孩,农村养老就医形势严峻;另一方面我国各行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存在差别,最早退休的女职工为50岁,男职工60岁,他们中绝大部分身体状况良好,希望在颐养天年的同时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合作社之类的养老组织可以为前来养老的人提供租种的土地,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种植花草、果树或者养殖鸡鸭鱼等。
  第六,可在社会化养老机制建设中探索建立养老服务“储蓄”制度。公民本人及配偶、子女经过民政部门登记和培训,成为志愿者或义工,与社会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为社会养老机构提供符合民政部门及养老机构管理规范要求的服务,其服务工时可以存入家庭养老服务帐户,该帐户可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通存通兑,待家庭成员需要养老时可以进行“支取”,一方面解决养老机构的用工问题,另一方面可鼓励更多的家庭及其成员提前了解服务养老机构,第三方面还可加强对养老机构管理和运行的社会监督,鼓励全社会来开展养老服务义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