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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时间:2015-7-6   

  近日,莱芜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意见指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使全市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
  明确了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人口规模在1-1.5万人、1.5-3万人、3-5万人的社区,应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加大了财税扶持力度。从2014年起,对养老机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项目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开办(或运营)补助。自2014年起,市财政对新增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新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助3000元;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助1200元。对已运营、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年人数量,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年180元、300元和360元的运营补助,连补3年。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市财政按建设规模给予分类补助。其中,对建设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建设补助,并给予2-3万元的开办补助;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最低建设标准、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建设补助,从2015年起,给予1万元的开办补助。对农村幸福院,市财政给予3万元建设补助,从2015年起,给予1万元开办补助。
  初步建立了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和激励机制。自2014年起连续3年,对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专业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专业的技工院校,完成招生计划要求、连续独立招生和开展正常教学的,市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自2014年起,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1000元、750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本、专科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从业满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人1000元、750元的一次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