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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

时间:2008-9-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二 OO 六年十二月 • 北京

目 录

前言
一、老龄事业国家机制
二、养老保障体系
三、老年医疗保健
四、为老社会服务
五、老年文化教育
六、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
七、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

前 言
  二十世纪末, 中国 60 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超过 10% 。按照国际通行标准,中国人口年龄结构已开始进入老龄化阶段。进入新世纪后,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 2005 年底,中国 60 岁以上老年人口近 1.44 亿,占总人口的比例达 11% 。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如何在老年人口基数增大、人口老龄化加快而且发展不平衡的条件下,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的发展,是社会发展中面临的重大问题。
中国政府历来关心和重视老龄事业。多年来,国家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文化传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老龄事业发展模式。特别是近年来,中国政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把发展老龄事业作为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不断推动老龄事业发展。

一、老龄事业国家机制
  “ 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 是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目标。近年来,中国政府围绕这一目标,加强老龄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健全老龄工作体制,鼓励社会广泛参与老龄事业发展,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颁布一系列包括老年社会保障、老年福利与服务、老年卫生、老年文化教育和体育、老年人权益保障以及老龄产业等多方面内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近二十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的老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达 200 余件,初步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内的老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框架。
  中国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中国老龄工作七年发展纲要 (1994 — 2000 年 )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 “ 十五 ” 计划纲要 (2001 — 2005 年 ) 》和《中国老龄事业发展 “ 十一五 ” 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本部门老龄工作行动计划和本地方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国家建立督查和评估制度,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期中和期末检查,推动规划的落实。同时,建立老龄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和老龄统计工作制度,为制定规划和完善督查评估工作提供基础数据。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先后三次进行全国范围的老年人口状况调查,为老龄事业的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
  国务院成立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全国的老龄工作,研究、制定老龄事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地老龄工作。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副总理担任,成员单位由国家 26 个部门组成,委员由各成员单位一位副部长级领导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目前,全国已基本建立起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地 ( 市、州、盟 ) 、县 ( 市、区、旗 ) 、乡镇 ( 街道 ) 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村 ( 居 ) 民委员会有专人负责老龄工作,初步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工作网络。
  国家通过政策和舆论引导等多种形式,积极营造发展老龄事业的社会环境,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老龄事业的发展。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扶持企事业单位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推动全国和地方性涉老社团筹措老龄事业发展基金、组织大型文体活动、开展老龄科研、发展老年教育。推动各地基层群众组织、志愿者队伍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开展各种为老服务。
  中国政府先后派出高级别代表团参加联合国召开的第一、第二次世界老龄大会以及有关国际性和地区性老龄会议,成功承办联合国第二次世界老龄大会亚太地区后续行动会议以及一系列国际和地区性老龄会议,参与制定并积极履行国际老龄行动计划及亚太地区老龄行动计划。积极开展老龄领域全球性及区域性的多边和双边交流与合作,加入 6 个国际老龄组织,与 90 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老龄组织建立业务联系。与联合国有关组织、欧盟以及一些国家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在老龄科研、老年扶贫以及老年教育等领域开展项目合作。

二、养老保障体系
  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水平相适应的养老保障制度,是中国发展老龄事业的重要任务和优先领域。近年来,中国逐步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体系,努力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
建立城镇养老保险体系
  近年来,中国政府逐步建立覆盖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截至 2005 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 1.75 亿人,其中 4367 万离退休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当年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达 4040 亿元人民币。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制度,由国家财政或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离退休费。
  国家多渠道筹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努力增加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资金储备,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截至 2005 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 4041 亿元人民币,当年征缴收入总额达 4312 亿元人民币。加大财政补助力度, 2005 年各级财政补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651 亿元人民币。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到 2005 年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积累资金达 2010 亿元人民币。
  国家积极发展补充性养老保险,引导和扶持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实行基金完全积累,个人账户管理。 2005 年底,全国已有 2.4 万家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参加职工达 924 万人。国家还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多渠道加强老年人的生活保障。
  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国老年人口近 60% 分布在农村。中国政府立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积极发挥土地保障和家庭赡养功能,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努力保障广大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发挥土地养老的保障作用,保护包括广大老年人在内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来源。提倡签订 “ 家庭赡养协议 ” ,规范赡养内容和标准,由村 ( 居 ) 民委员会或有关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以保证老年人享受赡养扶助的权利。目前,中国农村普遍开展了 “ 家庭赡养协议 ” 签订工作,到 2005 年底,已签订 “ 家庭赡养协议 ” 1300 多万份。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005 年底,全国已有 31 个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约 1900 个县 ( 市、区、旗 ) 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5400 多万农民参保,积累保险基金约 310 亿元人民币, 300 多万参保农民领取养老金,当年支付养老保险金 21.3 亿元人民币。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保障制度,把农村特殊老年群体优先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农村老年人,由国家实施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 “ 五保 ” 供养制度。目前,全国享受 “ 五保 ” 供养的老年人达 460 多万人。对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或两女户夫妇,在年满 60 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2005 年底,享受该奖励扶助的人群达到 135 万人。中国政府重视城镇化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逐步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目前已有 15 个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约 600 万人被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筹集资金约 500 亿元人民币。 中国政府把缓解和消除老年贫困纳入国家反贫困战略和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国家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按标准给予补助。 2005 年,包括贫困老年人在内的 2233 万城市贫困人口领取了最低生活保障金,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在农村,国家实施特困户定期定量救助和临时性生活救助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已有 865 万农村人口被纳入农村特困户定期定量救助, 985 万农村人口被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其中包括不符合 “ 五保 ” 条件的贫困老年人。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养老基地,发放养老补贴和高龄津贴,积极改善老年人的生活。地方政府积极组织实施开发式扶贫,扶持低龄、健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老年人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等项目,增强贫困老年人的生产自助能力。积极发挥社会力量在老年贫困救助中的作用,推动各地老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慈善救助和社会互助,创造结对帮扶、认养助养、志愿服务、走访慰问等多种救助形式,普遍为贫困老年人提供多样化扶助。

三、老年医疗保健
  加强老年医疗保障和卫生服务,增进老年期健康,是提高老龄社会全民健康和生命质量的重要内容。中国政府重视加强城乡老年人的医疗保障,加大老年卫生工作力度,发展老年医疗卫生服务,努力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增进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加强城乡老年人医疗保障
  国家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个人账户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各地普遍将老年常见病、慢性病等大额医疗费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减少退休人员个人的支付比例。 2005 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达 3761 万人。
  国家积极采取多种补充性医疗保障措施,努力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费负担。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由财政为包括退休人员在内的国家公务员提供医疗费用补助。政府推动各地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由个人或企业缴费筹资,为患大病、重病以及长期慢性病的职工及退休人员解决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外的医疗费用。中国政府积极探索建立城市社会医疗救助制度,通过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医疗救助基金,对困难群众就医给予补助。到 2005 年底,医疗救助试点县 ( 市、区、旗 ) 达 1119 个,全年累计救助 163.3 万人次。
  从 2003 年起,国家开始进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到 2006 年 6 月底,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 ( 市、区、旗 ) 扩大到 1399 个,覆盖农业人口 4.95 亿, 3.96 亿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地区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比例超过 73% ;全国共补偿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 2.82 亿人次,补偿资金支出 144.12 亿元人民币。国家要求各地为 70 岁以上农村老年人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政策优惠,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积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采取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筹集救助资金,资助农村 “ 五保 ” 老年人和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因患大病个人医疗费负担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贫困农民给予适当补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老年人基本医疗困难。目前 31 个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全部建立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2005 年农村实施医疗救助达 1112 万人次,救助资金总支出 10.8 亿元人民币。
  中国积极开展针对老年人的专项医疗救助和康复救助活动。通过实施国家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开展以西部地区为重点的 “ 让老年人重见光明行动 ” 项目等,为约 600 万名老年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并为边远贫困地区的老年缺肢者、听力障碍者免费装配假肢、验配助听器,帮助贫困、残疾老年人恢复或补偿功能。
  发展老年医疗卫生服务
  国家加强对老年医疗卫生工作的规划和领导。制定实施《老年医疗保健 “ 八五 ” 规划 (1991 — 1995 年 ) 》,两次颁发加强老年卫生工作的政策性文件,把老年医疗保健工作纳入《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 (2005 — 2010 年 ) 》、《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 (2005 — 2010 年 ) 》、《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 (2002 — 2010 年 ) 》等一系列卫生工作发展规划。成立全国老年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和老年卫生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加强对全国老年卫生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科学决策。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专科或老年病门诊,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专项服务。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建立能够提供老年病防治、老年康复和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各地医疗机构普遍为 70 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了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服务。 2006 年,国家颁布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 十一五 ” 规划纲要》,把实施爱心护理工程,加快发展面向高龄病残老年人的护理服务设施纳入规划重点。
  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推动各地把老年医疗保健纳入社区卫生工作重点,努力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卫生服务。各地积极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型,开展老年保健、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截至 2005 年底,全国城市已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站 )1.5 万多个, 95% 的地级以上城市、 86% 的市辖区和一批县级市开展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层医疗机构根据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日间观察、临终关怀等服务。老年人的部分基本健康问题在社区得到解决。
  国家针对老年人健康特点,积极开展卫生保健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社区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老年期养生和保健常识。各级医院常年面向所在社区开办健康讲座,为慢性病患者开健康处方。国家制定健康老年人标准,开展全国健康老年人评选活动,积极推广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加强心脑血管病、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的三级预防工作,制定高血压、糖尿病的防治指南和管理方案并逐步推广,促进老年慢性疾病的早期发现、早期诊断和早期治疗。从 1991 年起,中国政府开始把老年病防治研究工作纳入国家科技计划。目前,全国从事老年病防治研究的机构达 50 多家。
  推动老年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中国政府大力推动老年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努力增强老年人体质,提高健康水平。2005年底,全国县以上各级行政区划、 70% 的城市社区和 50% 的农村乡镇建立了老年人体育协会,加强对老年群众体育活动的组织和指导。近年来,国家实施 “ 全民健身工程 ” ,加强公益性体育健身场地和设施建设,为老年人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场所。目前,全民健身工程 ( 点 ) 已建成 3 万多个。从 2001 年起,中国组织实施了 “ 亿万老年人健身活动 ” ,吸引更多老年人参加到体育健身行列中来。目前,全国参加经常性体育健身活动的老年人达 5800 多万人。

四、为老社会服务
  加快为老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是保障老年人不断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的重要举措。近年来,中国政府大力发展社区为老服务,不断改善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支持环境。同时,积极推进机构养老服务,努力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为老社会服务需求,初步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为老社会服务体系。
  国家颁布《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采取积极措施,加大投入力度,加强社区建设与服务工作,为包括广大老年人的社区居民提供多种便民利民服务,使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服务环境不断改善。 2005 年底,全国城市社区服务设施达到 19.5 万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 8479 个。各地采取上门服务、定点服务和巡回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紧急救援以及其他便利老年人的无偿、低偿服务项目。从 2001 年起,中国政府连续三年实施建设社区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的 “ 星光计划 ” ,总投资 134 亿元人民币,建成 “ 星光老年之家 ” 3.2 万个,涵盖老年人入户服务、紧急援助、日间照料、保健康复和文体娱乐等多种功能,受益老年人超过 3000 万。 2005 年,全国平均每个街道有 1.32 个城市老年福利机构,每 9.8 个社区居委会有 1 个城市老年福利机构。
  近年来,国家加大资金投入,在城镇建立面向 “ 三无 ” 老人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城市老年人 ) 的社会福利院,大力发展老年公寓、养老院和老年护理院,为不同经济状况和生活能力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病残人群提供机构养老服务;在农村加强敬老院建设,为 “ 五保 ” 老人提供集中供养场所和生活服务。颁布《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等政策文件,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推动养老机构较快发展。 2005 年底,全国城乡有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和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机构 39546 个,总床位 149.7 万张,其中农村乡镇敬老院 29681 个,总床位 89.5 万张。国家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先后颁布了《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努力提高机构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
  国家通过学校教育、在职教育和岗位培训等形式,培养为老服务需要的管理和服务人才。国家颁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暂行规定》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鼓励和吸引专业社会工作者和高等院校社工专业毕业生到福利服务机构工作。政府发布养老护理员职业目录,颁布实施国家职业标准,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 2005 年底,取得养老护理员资格的为老服务人员近 2 万人。发展志愿者组织,在全国范围开展志愿者为老服务 “ 金晖行动 ” ,组织动员广大青少年和其他社会公众加入为老服务志愿者行列,通过与养老机构和居家老年人结对帮扶等形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法律援助等多方面服务。截至目前,全国共有 1300 万人次的志愿者为 280 多万名老人提供了超过 6.3 亿小时的志愿服务,建立志愿者为老服务站 6 万多个。

五、老年文化教育
  发展老年文化教育是提高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水平的要求。中国重视发展老年文化教育事业,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不断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
  中国政府在大中城市逐步建立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的综合性老年活动中心,在县 ( 市、区、旗 ) 建立老年文化活动中心,乡 ( 镇 ) 、街道设立老年活动站 ( 点 ) ,基层村 ( 社区 ) 开设老年活动室。到 2005 年底,城乡老年文体活动设施达 67 万多个。各级政府在原有或新建的公益性文化设施中开辟老年人活动场所,有关部门管辖的文化活动场所也积极向老年人开放。国家财政支持的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以及公园、园林、旅游景点等公共文化场所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老年人社会文化生活的条件不断改善。
  国家积极提供符合老年人特点的精神文化产品。中央和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老年节目或老年栏目。 2005 年底,全国共出版老年类报纸 24 种,期发行量 280 万份;老年类期刊 23 种,期发行量 305.8 万册。文艺、影视、戏剧和出版界创作了大量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各级文化部门积极组织文艺团体深入基层,创作和表演深受老年人欢迎的文艺节目。大力提倡和扶持各种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国家财政每年拨专款支持举办全国老年文艺演出、中国老年合唱节等大型活动,开展国际间老年文化艺术交流。各地经常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社区老年文化活动。群艺馆、文化馆、文化站等公共文化机构加强对老年文化活动的指导,培养了大批老年业余文艺骨干,在活跃和丰富广大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城乡老年群众文艺活动组织迅速发展,成为老年群众性文化活动的中坚力量。
  国家重视保障老年人受教育权利,加大投入,积极扶持,推动老年教育事业迅速发展。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创办了一批示范性老年大学,同时依托省、市、县各级现有群众文化设施多渠道、多层次发展老年教育,努力实现 “ 县县有老年大学 ” 的目标,并逐步向社区、乡镇延伸。一些地方充分运用现代传媒手段,开办面向老年人的电视和网络学校,扩大老年教育覆盖面。目前已初步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多学制、多学科的老年教育体系。老年人通过学习达到了增长知识、丰富生活、陶冶情操、增进健康、服务社会的目的。 2005 年底,中国的老年大学 ( 学校 ) 已发展到 2.6 万多所,在校学员 230 多万人。

六、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
  国家重视和珍惜老年人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积极创造条件,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鼓励和支持老年人融入社会,继续参与社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设专章保障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权益。中国颁布的老龄事业发展计划或规划都把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并为发挥离退休高级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制定专项政策。在城镇,各级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引导老年人参与教育培训、技术咨询、医疗卫生、科技应用开发以及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活动。在农村,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业。据有关统计,在老年人口中,城市曾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老年人占 38.7% ,继续从事有收入工作的老年人占 5.2% ;农村老年人从事农业劳动的占 36.4% 。从 2003 年起,国家开始组织以老年知识分子发挥科技知识和业务专长援助西部地区和本地欠发达地区为主要内容的 “ 银龄行动 ” ,目前已在 24 个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为受援地群众治病 20 多万人次,培训医务骨干和中小学教师 3.8 万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 爱心助成长 ” 志愿服务计划,以健康低龄老年人为主体组成志愿者队伍,广泛开展德育行动、宣讲行动、监察行动、护苗行动和关爱行动,帮助青少年解决学习、生活、心理等问题,目前该计划已在全国 100 多个城市展开。
  在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下,中国老教授协会、老科技工作者协会、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等全国性老年社会团体已发展到 13 家,分会遍及全国各地。中国老教授协会和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的个体会员数量超过 65 万人。各地成立了退休工程师协会、老教育工作者协会、离退休医务工作者协会等一批以老年知识分子为主体的社会团体,组织老年知识分子继续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各地重视城乡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 2005 年底,城市社区和农村老年人协会发展到 31.7 万个,在组织广大老年人参与基层社区建设、社会公益活动和维护老年人自身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国家颁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制定《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十五”实施方案》以及《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铁路站场客货运设备设计规范》等一系列标准规范,大中城市道路、车站、机场、商场、公交站点、住宅居住区和其他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发展较快,老年人安居和参与社会生活的设施环境不断改善。开展了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 ( 区 ) 活动,北京、上海、天津等 12 个城市被确定为首批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 ( 区 ) 创建城市。

七、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
  国家尊重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充分运用法律和道德等手段,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促进老年人各项合法权益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基本法律,都明确了老年人的权利以及侵害老年人权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目前,全国已有 30 个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制定实施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项地方性法规。国家在社会生活中充分尊重和照顾老年人。2005 年发布的《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在经济供养、医疗保健、生活服务、文体休闲和维权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对老年人实行优先优惠服务和照顾的要求。目前,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都制定了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政策,使老年人充分享受到社会的尊重和关爱。
  人民法院认真审理虐待、遗弃、伤害老年人的刑事案件,依法制裁侵犯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对老年人因养老、医疗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和优先执行。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处理涉老民事纠纷案件的 “ 老年法庭 ” ,建立了涉老案件陪审员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有关司法救助的规定,对贫困老年人的诉讼费用实行缓交、减交和免交。 2005 年, 3 万多老年人获得司法救助。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力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做好老年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各地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或优惠服务。遍布城乡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涉老纠纷、保护老年人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1 年至 2005 年,法律服务机构平均每年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4 万多件,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 40 多万件,调解涉老纠纷 40 多万件。
  各级人大常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推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老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2001 年至 2005 年,全国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开展老龄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达 3000 余次。各级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为政府改进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建言献策。 2001 年至 2005 年,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涉老提案近 1000 件。各级政府部门加强信访工作,畅通群众监督的渠道。老年人通过信访主张自己的权利,反映意见和建议。 2005 年,全国老龄工作机构共受理老年人来信来访近 40 万件 ( 次 ) 。新闻媒体围绕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舆论监督。
  中国政府重视老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纳入“三五”(1996—2000年) 、“四五”(2001—2005年)和“五五”(2006—2010年)普法计划,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学习活动,强化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老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各级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提高社会的敬老意识和水平。各地普遍设立老人节或敬老日,在每年中国传统节日重阳节和本地敬老节日期间,政府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大型宣传教育活动和敬老活动。各地把青少年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将敬老教育内容纳入中小学教学课程,在青少年中开展 “ 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 ” ,弘扬敬老养老的社会风尚。
  中国的老龄事业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但是,作为有着 13 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老龄事业还存在着问题和不足。例如,老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社会保障制度尚需完善,一些城镇生活困难老年人的保障水平较低,部分农村老年人口的贫困问题还比较突出;全社会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有待于进一步形成,等等。在中国,解决好老龄问题,促进老龄事业不断发展,任务十分艰巨。当前,中国老年人口正以年均约 3% 的速度增长,面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挑战,中国政府将积极采取更加有效的战略措施,努力推动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