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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乡社区协商 深化基层群众自治实践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解读《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

时间:2015-7-24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22日电《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近日印发,进一步明确了城乡社区协商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稳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指明了方向。围绕意见出台的意义、有哪些新亮点,提出了哪些新要求等,民政部部长李立国22日进行了解读。

  意见中的新亮点新要求

   记者:制定出台这份意见有哪些意义?意见对城乡社区协商工作作出的部署中,有哪些新亮点、新要求?

  李立国:长期以来,我国就有天下为公、兼容并蓄、求同存异等协商的传统文化。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城乡社区普遍建立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城乡社区协商以不同形式普遍开展起来,并且日益成为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途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是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的需要,是深化基层群众自治实践的需要,也是实现和维护好基层群众利益的需要。

  意见中的新亮点、新要求包括——

  在协商过程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意见明确了基层党组织在协商内容、协商程序上的领导地位;强调城乡社区协商是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动实践,是基层群众自治框架内的制度安排,在协商中,要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通过民主协商实现基层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要坚持依法协商,保证协商活动有序进行,协商结果合法有效。

  确保协商主体更具有广泛性。意见将协商主体确定为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同时,还可以根据协商的事项及内容,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参与,从而实现了最广泛的协商,保障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协商权利。

  让协商成果得到更有效落实。在现实协商中,有时会出现协商形式化倾向,有些协商由于事项复杂、利益分歧严重,导致协商事项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意见明确了要建立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保障协商成果的有效落实。对于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实现发扬民主与讲求效率的有机统一。

  进一步体现对协商分类指导。意见强调要加强分类指导,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各地应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协商内容,强调针对人口密集、人数较多的村(社区),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村(社区),留守人员较多或地广人稀、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以及民族地区的特点,设计协商方案,提高协商的针对性、有效性。同时,要积极开展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建设,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带动作用,推进协商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理解把握好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基本原则

  记者:意见明确了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基本原则,应该如何理解好、把握好这些原则?

  李立国:城乡社区协商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是城乡居民表达利益诉求、化解矛盾的重要渠道。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有一些根本性的遵循:

  要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城乡社区协商的各个环节,把党的领导地位体现在协商程序、协商环节之中,确保城乡社区协商正确的发展方向;

  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协商时既要依靠群众、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又要坚持教育和引导群众,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实现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统一;

  要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尊重城乡居民在协商中的主体地位,引导城乡居民广泛参与协商、自由表达真实意见,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要坚持依法协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组织城乡居民开展协商活动,保证协商成果合法有效;

  同时,还要注重坚持全过程协商和因地制宜,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防止社区协商流于形式,不断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新形势下不断发展完善城乡社区协商

  记者: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加强城乡社区协商?

  李立国:目前,全国直接参与基层群众自治的农村人口达到6亿,城镇居民超过3亿,各地普遍建立了以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为主要载体的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基本由村(居)民协商决定。

  同时,结合参与主体的情况和协商的具体事项,各地还探索了民情恳谈会、乡村论坛、社区议事会和民主听证会等多种协商形式,搭建起城乡居民参与公共事务和公益决策的平台。

  城乡社区协商作为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它的完善和发展需要一定条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指导办法;稳步推进乡镇、街道的协商民主建设,加强乡镇、街道对行政村、社区协商活动的指导,促进政府治理和群众自治良性互动;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的法律法规,为协商实践提供法律支撑;加强对协商工作的支持,为城乡居民开展协商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提升城乡居民参与协商的能力,通过广泛政策宣传和专题培训等多种方式,营造城乡社区协商的良好氛围,促进基层民主实践的健康有序发展。